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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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08-01 11:54:23 阅读次数:297

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日期:2008-03-02 22:33  发布单位: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全面开发农业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农村实用人才以及农业技能人才队伍素质,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农业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从事农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劳动者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进行考核与评价,并对通过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业务机构(指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以下分别简称部鉴定中心和部行业指导站,)进行技术指导,执行机构(指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组织具体实施。

 

第四条 农业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以及技术性强、服务质量要求高、关系广大消费者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领域),逐步推行就业准入制度。

 

第五条 开展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着力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劳动者服务。

 

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必要经费并逐步形成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不断加强鉴定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鉴定工作条件,推动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健康发展。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种植业、畜牧业、兽医、渔业、农机、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农村能源等行业(系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制定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规划和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管理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业务机构和执行机构,并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三)负责农业行业国家(行业)职业标准、培训教材以及鉴定试题库的编制开发工作;

 

(四)负责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队伍建设及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农业部各有关司局负责管理和指导本行业(系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制定本行业(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政策、规划和办法;

 

(二)负责本行业(系统)国家(行业)职业标准、培训教材以及鉴定试题库的编制开发工作;

 

(三)组织、指导本行业(系统)开展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对鉴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级农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本行业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系统)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政策、规划和办法;

 

(二)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系统)鉴定站的建设与管理;

 

(三)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系统)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与质量督导员的管理;

 

(四)组织、指导本地区、本行业(系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对鉴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部鉴定中心负责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工作。

 

(一)组织、指导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工作;

 

(二)组织农业行业国家(行业)职业标准、培训教材以及鉴定试题库的编制开发工作,并负责试题库的管理;

 

(三)负责制定鉴定站设立的总体原则和基本条件,并承担对申请设立鉴定站单位资格的复审;

 

(四)拟定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资格条件,并承担质量督导员的资格培训、考核与管理工作,指导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并负责考评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承担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结果的复核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统计工作;

 

(六)参与推动农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