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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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刀下留人案”罪犯再获极刑 当庭鸣冤

信息来源:新快报 发布日期:2008-04-20 23:10:50 阅读次数:570

    甘锦华在听宣判。通讯员 欧伟平/摄 

    甘锦华大呼冤枉,表示将上诉

    被法院一、二审皆认定为劫财杀

死两名尼姑的被告人甘锦华在执行死刑之前大声喊冤,奇迹般地被叫停行刑。后该案发回重审。就在大家以为这件“刀下留人”案出现转机时,昨天,佛山中院再次判处甘锦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甘锦华听完判决后大呼冤枉,表示将上诉。     

    事件回放

    两尼被杀控为凶手

    导致甘锦华被捕甚至被判死刑的血案发生在三年多前。2004年10月17日,顺德陈村镇大都村“慈济精舍”庵堂修行的林柳英,周华二被人杀死在庵堂里。同年11月12日,甘锦华因涉及一入室偷窃案被抓获,警方提取其血样并于次日做出DNA图谱,发现与尼姑被杀案中的男性犯罪嫌疑人的DNA图谱高度吻合,因此认为其具有作案嫌疑。2005年4月7日,检方指控称,2004年10月12日零时30分许,甘锦华窜到慈济精舍庵堂,翻窗入内欲盗窃财物。后惊醒了庵堂内的尼姑林柳英、周华二,甘锦华即用餐厅的木椅击打两人,随后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朝她们乱捅,致使两人当场死亡。随后,甘锦华从庵堂二楼的书桌和一楼的功德箱等内搜得人民币60余元后逃离现场。

    法场喊冤刀下留人

    2005年6月,一审法院以抢劫杀人罪判处甘锦华死刑。甘锦华不服提起上诉,他称自己当日去案发现场是办理其他事情并放生鲤鱼,从没到过发生血案的现场。2005年12月底,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甘锦华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4月,在法官宣读死刑执行命令时,甘锦华大声喊冤,省高级法院监督执行的法官在最后时刻紧急叫停执行死刑。

    接着广东省高级法院另组合议庭再审此案。2007年11月13日,广东省高院认为原一审判决与二审裁定认定甘锦华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将其撤销并将案件发回佛山中院重审。佛山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今年1月7日和3月3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案件疑点

    两份鉴定结果不同

    导致案件重审的关键是凶案现场一楼佛堂功德箱上可疑血迹的法医学鉴定,即四号检材的鉴定结果。根据2005年11月25日《佛公刑技法物字「2004」222号法医学鉴定书》,当时检出两人以上混合基因分型,符合死者林柳英、周华二与甘锦华的血的混合;而最新一份鉴定,来自于受佛山中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检材进行的DNA鉴定,检查结果都是“0”,即发现不了案件中任何人的血液DNA。

    勘查笔录没记血迹

    甘锦华的辩护律师苏用和在今年3月31日的庭审中还对5号检材、6号检材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5号检材是凶案现场二楼房间抽屉的纸张上的血迹,6号检材是书桌上的血迹。经过警方鉴定,血迹都有被告人的DNA。但苏用和指出这两份检材在警方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上都没有显示,警方在将检材移交给鉴定部门时,也没有任何登记手续。苏用和认为在《现场勘查笔录》上没有显示记录的两份血迹,两份证据没有合法性,不应被法庭采纳。

    法院释疑

    鉴定有异并不矛盾

    佛山中院针对这两个疑点展开了调查。

    据介绍,在重审时,中山大学鉴定人员出庭证实其之所以对现场功德箱上提取的血迹没有检测出有效DNA成分,主要是因为检材提取的时间过长和检材提取的血量过少,但其检不出有效DNA成分的结论并不与公安机关的DNA鉴定结论矛盾。

    检材有效记录为证

    对于第二个疑点,法院查明:2004年10月18日,即案发后的第二天,公安机关现场勘查人员将现场二楼书桌上和抽屉内提取沾有可疑血迹的纸张移交鉴定机关做DNA鉴定,鉴定机关人员根据现场勘查人员提交的检材作了相应的记录,并于2004年10月26日做出了男性犯罪嫌疑人的DNA图谱。被告人甘锦华因其他犯罪被抓获,公安机关提取其血样并于次日(2004年11月13日)做出DNA图谱,发现与前男性犯罪嫌疑人的DNA图谱高度吻合。法院认为鉴定机关DNA鉴定流程记录已佐证了这两份检材。

    判决依据

    供述清楚证据完整

    佛山中院认为被告人甘锦华在警方侦察阶段的多次稳定供述其作案事实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证实的现场状况、死者的受伤部位、形成工具等细节均与被告人甘锦华供述的情况相吻合。且从现场提取的血袜足迹、血迹所作的痕迹鉴定结论、DNA鉴定结论均证实是被告人甘锦华所留这些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对于甘锦华提出刑讯逼供、诱供的问题。法院认为目前没有证据反映存在这种情况。且甘锦华在警方侦察阶段描述的一些现场细节,从侦察机关的现场勘查境况分析,侦察机关也尚未掌握,因此说有诱供的情况违反常理。据此,佛山中院一审认为,甘锦华行为构成抢劫罪,且作案手段残忍,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予严惩。遂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辩护律师:“案件仍有疑点”

    对于法院的判决,苏用和表示很失望。他坚持认为既然《现场勘查笔录》上没有反映5号检材、6号检材,就可以推定这两份证据不在现场,法院不应该采纳。

    苏用和还指出一个疑点,即在警方所出具的《痕迹鉴定书》中,警方共送检了4枚声称是犯罪现场留下的血脚印,以及2枚从甘锦华那里提取的脚印。经过比对,血脚印与甘锦华的脚印特征基本一致。但他从警方《现场勘查笔录》中找到了警方当时在现场所记录的脚印照片及相关的数据,发现它们与警方送检的4枚血脚印长度、宽度、五趾的位置等关键特征都不一样。也就是说,警方所送检的脚印,很有可能不是现场所提取的。

    苏用和是甘锦华的指定辩护律师,他表示一旦甘锦华上诉,有关部门会不会再指定他做辩护律师还不得而知。但继续指定他辩护的可能性很大。“我不可能知道甘锦华到底有没有杀人,我只能说这个案件仍然有疑点。”苏用和说。

    前任妻子:“他不会杀人的”

    甘锦华的大姐是从苏用和律师处得知弟弟再次被判死刑的。“真没想到会是这个结果!”甘锦华姐姐回忆:上次1月6日开庭完了,她还感觉很多证据都有疑点,谁知道这次还是判死刑。“我了解他的性格,他不会杀人。”姐姐告诉记者,甘锦华高中毕业以后就进了五金厂当工人,后来做五金小生意,为人很老实。

    而甘锦华的前妻王某也无法接受判决结果。王某告诉记者,她和甘锦华的感情很好,是甘锦华入狱后,父母极力反对才提出离婚,两次提出离婚后,甘才同意的。王某称,甘锦华性格温和,很爱自己和孩子。“我们虽然在一起才1年多,但感情很深厚,他什么事情都让着我。”现在王某换了工作,依旧独身一人,不愿让人知道以前发生的事。而两岁多的女儿则被送回了韶关老家由外公外婆带。“如果甘锦华能够判无罪出来,我会和他复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