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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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安乐死”案引发法律难题

信息来源:广州日报/新华网 发布日期:2006-04-17 12:20:46 阅读次数:1423
上海的一对年轻夫妇,在医生的再三劝说下,签字同意对出生仅10 多天、患严重脑瘫的儿子实施安乐死,结果几十个小时后孩子居然还活着,却从此双眼失明。近日,这对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医院违法实施安乐死,侵害生命健康权,索赔数百万元。这是国内首例医院被诉对新生儿违法实施安乐死的案件。 可以预见,如果证据确凿,医院及相关医生将可能难逃其责。实际上,虽然我国并未将安乐死合法化,但像这样暗中进行的安乐死并非个案。只不过,其他安乐死都顺利实施了,病人家属和医生相安无事,而上述这起安乐死,在放弃治疗几十小时后孩子居然还活着,并且留下了后遗症,这是这起安乐死演变成一桩诉讼案的关键,也是这个案件最值得我们关注和反思之处。 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对安乐死持认同态度,并不断有人呼吁应该将安乐死合法化,甚至将之上升到“死的自由”、“死的权利”、“死的尊严”的高度。而实际上,安乐死问题远非人们想象的那样简单,它不仅是一个沉重的伦理难题,一个繁杂的法律难题,更是一个难以把握的医学难题。按照医学界的观点,安乐死可分为两种———“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前者指由医院通过医学方法主动结束病人的生命;后者指医院或病人放弃治疗,让病人自然死亡,上述这起安乐死就属“被动安乐死”。 安乐死在医学上面临的主要难题是,什么样的病人才是无法治愈的,什么样的痛苦才是病人难以承受的,有时候根本无从断定。临床医学是在不断探索、实践中逐步发展的,有些病症看上去已无救治的可能,实际上还有“起死回生”的希望;有些病症目前无法治愈,但是几年、十几年之后就有治愈的可能;有些意志力薄弱的病人,可能会因一时之痛而自愿放弃治疗;有些病人家属,可能是因为不愿意受拖累才请求医生对病人实施安乐死。在具体的临床实践中,如何应付、酌别这些复杂情况,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更重要的是,受制于医疗水平和临床经验,医生在判断病人的病情时难免出现差错,这个差错可能使他提出错误的安乐死建议,一旦付诸实施,生命的损失将无可挽回。上述这起安乐死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这起因安乐死而引发的诉讼案,再次告诉我们,安乐死看上去很美,却难题多多,仅医学上的就无从解决,更不要说伦理上、法律上的难题。认清安乐死的诸多负面影响,理智而慎重地看待安乐死,是首例安乐死诉讼案给予我们的最重要的启示。(晏扬) 新闻背景 国内首例安乐死诉讼在沪立案,患儿父母索赔超过700万元 据《羊城晚报》报道,4月11日,国内首例医院被诉对新生儿违法实施安乐死案件在上海正式立案。 原告余德军夫妇状告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对其子奇奇违法实施安乐死,同时被诉的还有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原宝钢医院),诉由为延迟实施剖腹手术致其子脑瘫,两项索赔相加超700万元。 医疗事故致幼儿脑瘫 余德军说,2003年3月4日,妻子前往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待产,此前,在该院定期产检,未发现异常。期间,胎心监护显示胎儿心率远低于正常水平,但直到晚上8点半,医院才实施剖腹产手术。奇奇出生后4小时面色发紫,呼吸停止长达10余分钟。 其代理律师唐建立认为,延误剖宫产导致的长时间缺血缺氧,造成了奇奇脑瘫。而出生后,医院在奇奇呼吸停止情况下抢救不力,造成其脑瘫病情加重。 上海市医学会等多家鉴定机构,认定本病例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第三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家长称医院诱导“安乐死” 余德军说,2003年3月5日,孩子转至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3月17日,医生开始劝他们放弃治疗,在医生再三劝说下,夫妇俩最终签字同意。随后,夫妇俩打电话询问,院方告知孩子还活着,夫妇俩立即要求恢复抢救。奇奇虽然活了下来,但脑瘫、视神经萎缩。唐建立认为,儿科医院明知孩子缺血缺氧却拔出了插管,同时劝说孩子父母同意实施安乐死,虽未遂,却直接造成孩子脑瘫的不可逆性。 对于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余德军夫妇认为对第三医院的过错认定过低,且未确认儿科医院用“安乐死”谋杀奇奇未遂构成的过错。其代理律师表示,700余万元的索赔额包括奇奇的护理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 如今,因为脑瘫和失明,刚满3岁的奇奇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且无法站立行走,语言也发生障碍。 (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