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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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首例:浙江商人起诉解散个人公司

信息来源:新华网浙江频道 发布日期:2006-04-17 23:07:11 阅读次数:1478
新华社杭州4月13日电(赵欣 方益波)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杭州一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解散自己投资的公司。近日,杭州滨江区法院受理此案,据悉,该案为今年1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后浙江省首例。 据法院介绍,此案所涉的这家广告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原股东为王某某和张某某,其中王某某出资占出资总额的51%,张某某占49%。2005年5月28日,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了同意转让出资的决定,同意王某某所持有的51%的出资额转让给原告陈某,陈某受让获得51%的出资额后成为该广告公司新的大股东,并通过选举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但是一直以来,作为小股东的张某某却实际控制着公司的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和营业执照正、副本,从未让陈某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陈某也从未按章程享受过分红、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应的股东应该享受的权利;股东会长期无法召开。因此,陈某认为股东之间对公司经营管理有严重分歧,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事务陷入僵局,继续存续会使自己及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为此,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并按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 据了解,新《公司法》183条规定:公司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滨江法院法官介绍说,这款关于"公司僵局时的解散"条文是新增的,而此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仅依法对国有企业宣告破产,而对陷入僵局的公司请求解散持谨慎态度。新《公司法》不仅赋予股东更大的权利,他们可以有权提出解散公司,而且还赋予法院依据当事人请求裁决解散公司的权力,这也充分体现了新《公司法》保护股东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 法院对此案正在审理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