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券虚假信息"第一案审结 粟万富获赔124万
江苏高院首次将四项要件作为综合衡量系统风险的判断依据:证券市场的综合指数、流通股总市值、股票所在行业板块指数及市值数据的变动情况
本网记者 蒋德
由于“纵横国际”发布虚假信息而引起的14起索赔案件日前全部结案。在其中以判决结案的河南股民粟万富诉“纵横国际”虚假信息索赔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将“大盘风险”体现在判决中,认定了系统风险造成的损失。据了解,由于“纵横国际”虚假陈述引发的14起、争议总标的近400万元的民事赔偿系列案件,均按照体现“大盘风险”的原则,或判决,或调解全部结案。
轻信虚假信息股票暴跌
2001年3月30日,上市公司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2000年年度报告引起了河南省鹿邑县66岁的退休股民粟万富的注意:“公司的利润高达亿元,募集的资金已投入或即将投入数控机床技改、新型高级电子元器件生产等项目中,部分项目已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虽然当时粟万富没有出手购买,但经过几个月的观察后,他于2001年7月5日分16次买入6.1万股公司股票;第二天,他又分7次买入21万股;7月9日、10月25日又买入1000股。这样,他先后投入了上百万元,以均价14.47元购进了27.2万股的“纵横国际”。
但到2002年5月1日,风云突变。先是公司因未能及时公布2001年年度报告被停牌。2002年5月30日,《中国证券报》发布一则消息:公司在当天的报纸上发布重大事项公告,称公司由于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现场调查。接着,公司因被视为财务状况异常,自2002年7月19日起被特别处理成为“ST”股,并在公布年度报告和200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情况下,于2002年7月24日恢复上市。“纵横国际”股票在恢复上市后便一路下滑,到了2002年9月25日,粟万富当初每股以14.47元买入的股票,每股已经跌至6.14元。
直到两年后的2004年8月21日,粟万富才知道,该上市公司发布了虚假信息,其中包括虚构2000年利润7762.40万元、未及时披露多份担保合同等,并因此受到证监会处罚。
“缩水”226万元要求赔偿
2006年7月26日,粟万富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因公司虚假信息导致股票暴跌,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赔偿自己手持股票截至2002年9月25日“缩水”226万余元的损失。
在法庭上,“纵横国际”以“股市本身具有风险”进行抗辩,同时认为“公司2001年3月30日公布年度报告,而原告直到同年7月6日才购买,现没有证据证明粟万富是由于公司虚假信息诱导购买;粟万富持股缩水与公司虚假信息没有因果关系……”
南京市中院一审认为,粟万富作为普通的投资者在决定购买某只股票时,公司所有已经披露的信息都应当是他在决定购买其股票时所信赖的对象。在虚假信息被揭露之前,公司股票是受虚假陈述的影响处于一种虚高状态;虚假信息被揭露后股票下跌,粟万富因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该亏损与公司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粟万富所持股票的损失226万余元。
持股损失如何评估是关键
一审判决后,该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除了法律适用,其主要抗辩理由是,从2002年起,中国股市一直处于低迷状态,整个大盘下跌,一审判决没有就与本案相关的股票交易“大盘因素”即系统风险作出认定,赔偿额过高。
对于法律适用,江苏高院以“尽管《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实施日期是2003年2月1日,但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此案适用无误”而驳回;但对于其关于“大盘因素”即系统风险的理由,却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承办法官认为,“股民的合法诉求要保护,但把大盘剧烈下挫造成的损失都算在上市公司头上,也显失公允。”而其中的平衡点,关键在于“法律如何确定虚假信息与股票下跌之间的关系,如何科学计算大盘下挫期间的持股损失”。
要做到这点,就必须拿出令各方都信服的依据。比如“什么是系统风险?如何认定?损失怎么计算?”而这些问题在我国还是法律盲点,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判例可以参照。
在经过多次走访上交所后,江苏高院确定了将四项要件作为综合衡量系统风险的判断依据:证券市场的综合指数、流通股总市值、股票所在行业板块指数及市值数据的变动情况。
而根据调查,自粟万富于2001年7月5日、7月6日购买公司股票至虚假陈述事件揭露日2002年5月30日,证券市场上证综合指数、沪股全部A股流通股总市值、公司所在的机械类行业A股流通股总市值这三类数据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跌,上证综合指数下跌了30.17%、沪股全部A股流通股总市值下跌了27.69%、公司所在的机械类行业A股流通股总市值下跌了26.26%。可见,即便没有虚假陈述行为,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在上述期间亦难免有一定幅度的下跌。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江苏高院最终确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的公司股价下跌的幅度为26%。粟万富买入公司股票的平均价格为每股14.47元,因系统风险导致股价的损失为每股14.47×26%,即3.76元,至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即2002年9月25日,粟万富尚未卖出的股票数为270200股,扣除系统风险所致的损失数额为270200股×3.76元,即1015952元。最终,江苏高院终审判决粟万富获赔124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