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发布日期:2011-12-06 03: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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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
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