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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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回应机场高速收费信息公开 被指含糊其辞

信息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日期:2008-06-26 22:38:13 阅读次数:514

王锡锌。

沈岿。

陈端洪。

·北大三教授“盯上”首都机场高速路(图)

    昨天(24日),北大法学院王锡锌、沈岿、陈端洪3位教授,收到了市发改委和市交通委对《公开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信息的申请》的答复。

    答复中,只明确表述了机场高速的投资总额及4年来的通行费收入,未对教授们提出的“贷款总额和收费资金去向”这一核心问题给予直

接答复。此外,首发公司至今未给予任何回复。对此,教授们表示将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不排除采取相关法律手段。

    今年5月底,3位教授以公民身份,就机场高速路收费问题,向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和首发公司分别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包括3方面内容:机场高速的收费依据、机场高速的贷款总额及机场高速收费的资金去向。

    在法定答复期内,市发改委和市交通委分别以挂号信方式寄出了信息告知书,但首发公司尚未给予回复。“对于这次公开,我给政府部门打60到70分。”沈岿教授说,“两部门给予的答复,格式都非常规范,而且几次电话告知我们事情的进展,说明政府部门在处理这件事情的态度上是非常认真的。但很可惜,两个部门都没有就我们提出的核心问题,给予直接的答复。”

    市发改委

    ◆未有书面答复。

    首发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依据为《关于降低首都机场高速路通行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降低首都机场高速路苇沟收费站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1993年至今的收费总额,非本部门公开信息,建议向市交通委咨询。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机场高速贷款总额及收费资金流向,可向首发公司咨询。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机场高速路的投资总额为116500万元。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04年—2007年机场高速累计通行费收入为183893万元。1993年至2003年的收费总额建议向首发公司咨询。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教授要求公开的贷款总额和收费资金去向,可向首发公司咨询。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机场高速路收费依据不属于本机关信息,建议向市发改委咨询。

    市交通委

    ■部门回复

    ■教授反应

    这个问题答复得不甚清楚。“机场高速路的收费依据,应该是更高规格的法律法规依据,而不应是这两份调整收费的文件。”沈岿说,就算不是答非所问,也是含糊其辞。

    对于收费总额,不排除存在一定的“踢皮球”的可能性。

    贷款总额和流向是核心问题,也是公众们最关注的问题,但市交通委和市发改委均以该信息不存在为由,未予提供。

    “依照《北京市收费公路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公路经营者进行监管,这种监管应当包括对收费流向的必要信息的掌握。虽然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指出,这个监管属于哪个部门。但市发改委作为整体协调部门,也不应该不清楚机场高速路的贷款情况。”沈岿说,3位教授将继续向这两个部门咨询,以便明确是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经营性公路的通行费收入使用情况,探究在信息公开中是否存在行政机关推诿职责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我们也明白他们的难处,但在信息公开的当下,首发公司也必须顺应这种形势。我们会择机与首发协商。最起码像上市公司一样,要披露最基本的信息。”沈岿表示。

    ■焦点

    首发公司是否应回复

    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表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发公司属于“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因此其信息应向公众公开。也就是说,首发公司有义务对教授提出的申请给予答复。

    是否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表示,该办公室只负责涉及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相关细则,由市监察局制定中。

    市监察局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涉及的企事业单位较多,他们还在进一步沟通和制定政策,待政策成熟后会向社会公布。(记者郭爱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