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
发布日期:2006-03-14 10: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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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
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规范法律援助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或者减费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可以设立法律援助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第三条法律援助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可以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为困难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七条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和人员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法律援助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