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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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06-03-14 10:54:40 阅读次数:1713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供公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歌舞、游艺、棋牌等娱乐场所;   (二)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和酒吧、茶座、咖啡馆等服务场所;   (三)影剧院、音乐厅等演出、放映场所和体育场馆;   (四)游览、游乐场所;   (五)大型集市贸易场所;   (六)车站、码头、机场等旅客集散的公共交通场所;   (七)举办大型文体、商贸以及庆典、会展等活动的临时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公共场所的发展进行规划。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工商、文化、体育、建设城管、旅游、环保、价格、经贸安全生产监督、质监、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第三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六条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制止、举报公共场所中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治安责任和治安安全条件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职责:   一 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 指导和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三 对公共场所依法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四 依法整治公共场所及其周围地区突出的治安问题,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职责。   第八条公共场所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公共场所经营者发现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经营者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设立和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二)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三)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件;   (四)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五)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力量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十一条娱乐、服务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当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不得设置内锁装置;   (二)营业场所核定人数的人均面积不得低于二平方米;   (三)大厅灯光亮度不得低于四勒克司,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灯光亮度不得低于三勒克司;   (四)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统一佩带工作标志;   (五)娱乐场所和按摩服务场所应当配备保安人员,保安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核定人数的百分之二。法律、行政法规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有从业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游泳场、馆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游泳场、馆的深、浅水区和天然游泳场所的安全游泳区域,应当设有明显的标志,海滨浴场还应当设置防鲨网;   (二)设有广播设施、贵重物品寄存室和能够通观全场的救护观察台;   (三)夜间营业的游泳场所水面灯光亮度不得低于八十勒克司;   (四)人工游泳场、馆核定人数的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二点五平方米,天然游泳场所核定人数的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四平方米;   (五)配有必要的救生人员、设施、器材和医疗救护人员,天然游泳场所还应当配备相应的救生船艇。   第十三条游览、游乐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分开设置的出入口通道;   (二)危险地段、水域设有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三)设有广播设施,配有必要的救生人员和设备。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开展游览活动。   第十四条举办大型文体、商贸以及庆典、会展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