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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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

发布日期:2006-03-14 11:06:43 阅读次数:1320
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公民体质,适应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和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实施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全民健身活动,是指政府倡导全体公民参加的,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    第三条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注重实效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公民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益受法律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民健身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全民健身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大众传媒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普及科学、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知识。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全民健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每年六月十日为本省全民健身日。    第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推广小型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条学校必须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并将体育与健康课程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  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广播操活动和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学校应当实施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对学生的体质监测。    第十一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制订全民健身活动计划,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场地、设施等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在体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公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三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体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