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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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

发布日期:2006-03-14 11:36:12 阅读次数:1201
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 (1993年8月2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工教育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适应本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教育,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所进行的各种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职工教育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与生产、工作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第五条职工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全体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对在岗以及需要转换岗位的职工,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对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尚未达到岗位要求的职工,进行提高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教育;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对职工进行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职工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促进职工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工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教育的宏观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负责制定和落实本系统职工教育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协调、提供服务、检查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经济(计划)、劳动、人事和科技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有关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条各级工会应当参与职工教育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受教育的权益。各级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应当参与并协助做好职工教育工作。 第三章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工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征求工会意见后实施。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本省对职工教育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条件,自主决定开展职工教育的形式,配备必要的教学和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教育设施和经费。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建立岗位培训制度。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上岗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章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根据生产、工作岗位的需要,职工有参加各种学习的权利,有服从本单位学习安排,按照要求完成学业和用其所学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义务。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有优先参加学习的权利。   第十六条职工参加学习的时间,由企业事业单位统筹安排。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安排。   大中型企业领导人,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班组长和技术工人每年累计参加技术业务学习的最低学时,由省各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经企业事业单位批准参加学习并完成学习任务的职工,其学习费用的负担和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学费,脱产或者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工人和管理人员,脱产学习(含出国进修)半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与本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学成后回本单位服务的年限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职工获得的岗位合格证书、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应当作为上岗、选拔使用和晋级、晋升的依据。 第五章办学和教学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职工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积极开展各类培训。   对无条件单独举办职工教育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力量集中办学或者联合办学。   第二十一条举办国家承认学历的职工教育,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各级各类职工学校和职工教育的培训机构(含行业或者部门举办的培训中心),必须把开展职工教育作为主要任务,加强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提高培训质量。职工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校舍、场地和教学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三条职工教育应当坚持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和教学方法,把教学与实践、课堂教学与现场教学紧密结合起来,注重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的培养,保证教学质量。 第六章教育人员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需要,建立职工教育的教师队伍。   第二十五条职工教育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热爱职工教育事业,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文化专业知识、教育业务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对现有从事职工教育的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培训。职工教育专职教师每三年应当有累计不少于三个月的进修期。普通高等学校和具备条件的成人高校,有责任承担职工教育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任务。   第二十七条从事职工教育的专职教师在晋级、调资、评定职称、奖励、生活福利等方面,应当享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普通学校教师的同等待遇。 第七章经费   第二十八条职工教育经费,主要通过下列渠道解决:   (一)企业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企业职工核定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二点五提取,列入管理费用。属于试制新产品的职工培训费用,属于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