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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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认定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6-08-03 07:33:49 阅读次数:1488
江苏省人事厅 苏人通[1999]169号 (有效)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认定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新的矛盾或有好的建议可及时反映,以利正式办法的修订和完善。今后如有国家有关文件下达,改按国家文件执行。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伤(亡)认定的暂行办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的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职工医疗和社会保险制度 也在全面推开。为确保改革的顺利发展,尽快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使因工(公)负伤职工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特制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的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认定工(公)伤的范围及对象 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包括职业病)而引起的伤亡事故人员(主要责任在自己或严重违章操作的除外)都应在此范围内。 二、认定工(公)伤的内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而引起的伤亡事故,按照现有政策,对其伤亡事件是否属于工(公)伤按照下列条件给予明确答复。 职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工(公)伤(亡)。 (一)职工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着直接关系或为从事由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派的工作, 职工本人不能预见或抵抗而造成的伤亡; (二)在紧急情况之下从事对单位对社会有益的工作或为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坚持原则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 (三)职工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在必经路线上或职工在出差、调动工作赴任途中,发生主要责任不在自己的交通事故; (四)职工为参加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比赛)而导致的意外伤亡事故; (五)职工因工作而负伤,在治疗或抢救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而致残或死亡的; (六) 由紧急任务加班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伤亡的,又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认定工(公)伤的程序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的认定工作由县以上同级人事部门负责,具体程序是: (一)负伤职工应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伤的原因及过程,如本人因伤势过重无法书写的,应由其家人或所在部门工会组织提出申请,同时还应向所在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 受伤职工初次治疗或抢救医院的诊断书或诊断证明。 2. 凡因交通事故致伤的应有交警部门对事故的初步处理意见,如遇特殊情况交警一时无法定论的,可待交警部门处理终结。 3. 残废军人、运动员伤残的需提供有关的原始材料或证件。 4. 职业病患者应提供原始的职业病记录和职防部门的诊断结果。 (二)所在单位应根据职工申请对其负伤原因及过程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于事故发生后二十日内上报主管部门。 (三)主管部门在接到下属单位报告后,对事故的原因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对照现有政策,符合文件精神的应于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同级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四)各级人事部门对申报的职工工伤认定材料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认真的复核,正常情况下,应在接到申请报告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属于工(公)伤的书面答复。 四、职工工(公)伤的鉴定 根据《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规则》规定,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并向鉴定委员会提请研究劳动鉴定事宜。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公)伤的鉴定办法及程序可以参照《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规则》执行,具体个案鉴定可由各级人事部门委托当地劳动鉴定机构办理。 五、职工工(公)伤的待遇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退休待遇按苏人通[1997]29号文件执行。因工致残人员的护理费、伤残抚恤津贴等标准仍按人事、民政、财政等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发布日期:19990816 执行日期:1999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