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6-08-30 05: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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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的意见
(2003年9月8日 苏高法[2003]293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我省实现“两个率先”服务,特提出如下意见,望各地法院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的重大意义
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经济总量、增加有效供给、增强经济活力、拓展就业空间、增加群众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省是个体、私营经济相对活跃的省份,个私经济的发展对我省的发展意义重大。放手发展民营经济,是实现富民,加快经济发展最直接有效的途径。全省各级法院必须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坚决从不合时宜的思想束缚中解放出来,坚决清除对非公有制经济或明或暗的歧视性态度,毫不动摇地支持其发展。
通过司法手段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是审判工作服务“两个率先”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通过公正高效的审理执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激发民营企业家的创业热情,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法制环境。全省各级法院要在坚持合法性原则的前提下,积极拓宽审判工作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渠道和领域,将法院应当做和可以做的事情办好办实。
二、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的原则
1.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必须遵循平等原则。私营、个体和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经济主体在经营中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尊重其主体地位,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特别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与公有制经济主体发生经济纠纷时,不得存有偏见、不得歧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
2.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必须遵循保护与规范并重的原则。无论非公有制经济经营规模大小、经营状况好坏、业主身份如何、从事产业的范畴和诉讼标的的大小,作为诉讼主体,其享有与其他主体同样的诉讼权利,只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就应得到切实的保护。同时,要注意规范其经营活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3.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必须遵循效率原则。纠纷的及早解决,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尤为重要,必须切实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审理、执行各类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案件。
三、抓好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各类案件的审判
1.依法严厉打击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绑架勒索、非法拘禁等侵犯非公有制经济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侵占以及聚众哄抢、故意破坏财物等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的犯罪活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所有人或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2.依法惩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破坏生产经营,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的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司法手段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3.依法及时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买卖、借款、建筑、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准确划分当事人合同责任,及时慎重处理用工、劳资、社保纠纷,以及用地、用水、用电等纠纷,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制裁违法、背信、坑害债权人、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约和侵权行为,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守法、诚信经营。
4.及时审理非公有制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股权确认、转让等纠纷,以及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破产、停业、解散以及知识产权等案件,促进非公有制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5.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税收、工商管理、质量监督、行政收费、海关监管等的行政案件的审理,认真具体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以及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四、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案件的执行
1.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执行的,及时立案,及时执行,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帮助申请人回收对外债权。对由于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而无法及时执结的案件,采取指定执行、交叉执行、联合执行和提级执行等方式,排除干扰。
2.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根据被执行人不同情况,采取债转股、“放水养鱼”、“活查封”等措施,尽可能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依法区分企业财产与投资人、业主的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区别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慎用拘留等强制措施,不随便拘留法定代表人或业主。
3.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及其业主生活、经营遭遇重大困难,如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明确,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根据申请依法先予执行。
五、坚持文明执法,努力扩大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渠道和社会效果
1.在立案环节,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案件,时间紧急的,可以优先立案;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对非公有制经济业主进行必要的法律指导,告知如何举证。信访接待人员对非公有制业主的申诉,必须耐心细致地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推行首问负责制,不得推诿扯皮。尊重申诉人,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
2.庭审程序必须规范,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平等地听取包括非公有制业主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全面审查各方的证据。对待非公有制业主当事人,讲究司法礼仪,庭审用语文明规范。对于典型案件,可以采取邀请旁听开庭的方法,对非公有制经济业主进行法制教育。
3.执行工作不得简单粗暴,应采取文明的方式方法,采取查封、扣押、拘留等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确实无法执行的,耐心向非公有制业主们详细说明原因,及时终结执行,不得久拖不执。
4.各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应当通过上门走访、邀请座谈、发送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征询非公有制业主对审判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的组织领导
1.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全院的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的组织领导工作,相关庭、处、室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并应当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人。
2.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制度促公正、以制度促效率、以制度促进工作作风的转变,努力提高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水平。
3.各级法院对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中的疑难问题,应及时总结,研究解决方法,并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并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管理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