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涉港澳婚姻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9-28 11: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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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涉港澳婚姻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民政局: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的规定和经省政府同意施行的《贵州省婚姻登记机关设置方案》(黔民发[2004]18号)要求,各市(州、地)民政局于2004年均设置“涉港澳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内的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近两年来,我们根据各地办理涉港澳婚姻登记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认为大多数地区缺乏办理婚姻登记的专职人员、专用场地等必备条件,登记工作难以保证,并且每年办理的涉港澳婚姻登记数量较少,造成资源浪费。
经研究决定,于2006年7月1日起,六盘水市、遵义市、安顺市、黔南州、黔东南州、黔西南州、铜仁地区、毕节地区民政局涉港澳婚姻登记,由省民政厅委托贵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