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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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发布日期:2006-09-28 12:08:35 阅读次数:786
贵州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1986年11月4日 黔府〔1986〕91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属我省的车船,不论在省内外行驶,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的征税,仍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外,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车船出租的,由承租人纳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船,由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纳税。   第四条 车船使用税按固定税额征收,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依照本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计算。   第五条 计税吨位(座位)的计算。   (一)车辆净吨位尾数不满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机动车拖斗、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七折计算;舒适车、农公车,按乘人汽车计算。   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所挂拖车(车箱、拖斗)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载货汽车五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客货两用汽车,按乘人汽车就载人座数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税,载货吨位不再征税。   (二)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部分不计算吨位,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不及一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一吨计算,没有核定载重吨位的船舶,一律按总吨位计算。   拖轮不载货物,其计算标准按马力(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二分之一)计算。拖抡所拖的非机动船,按其载重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除《条例》第三条一至七项规定者外,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街道清扫车、粪便车船、殡葬车、气象车、监测车、电视车、渡口公用的渡船、测量船、航标船、养路部门的工程车、专供残疾人员使用的特制车辆、矿井和铁路站台、码头使用的电瓶车、叉车。   (二)自行车、人力板车、鸡公车、牛车。   (三)其他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车船。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一)机动车船:按季征收,每年的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为纳税期限。   (二)非机动车船:全年分再次征收,每年的元月、七月为纳税期限。   新启用的车船,必须在启用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款从实际行驶的当月起计征。当月的实际行驶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实际行驶月份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全年应纳税额   ──────×实际行驶月数=实际行驶时间(月)的应纳税额     12   外地车船转籍迁来我省的,已纳税款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超过有效期限的,一律按我省的规定征税。中途报停的,已征税款不再退税。   第八条 纳税人应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车船的种类、数量、用途、载重量(座数)等,在开征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开征后,如有新增车船、变更用途,增减吨位(座数)、启用停用、转移使用权、残毁报废等,应在变化后的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并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其余征管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发给《代征证书》,并在代征税款百分之五以内酌情提给代征手续费。   第十条 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和委托代征的车船使用税,都应开填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完税证交给纳税人,并根据需要发给纳(免)税证和纳(免)税标志,机动车船发纳(免)税证,非机动车船发纳(免)税标志,凭以查验。   纳(免)税证和标志,由省税务局统一制发。纳(免)税证随车船携带,纳(免)税标志应安置在指定的醒目位置上,不得转借和逾期使用。   第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罚款。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报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并抄送省税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随同《条例》一并施行。 附1:         机动车税额表(一) ┏━┯━┯━━━━━━━━━━┯━━━┯━━━━━━━━━━━━━━━┓ ┃类│项│ 计 税 标 准  │每 年│    备     注     ┃ ┃别│目│          │税 额│               ┃ ┠─┼─┼─┬────────┼───┼───────────────┨ ┃ │乘│每│ 10座以下者 │120│ 40座以上,每增加10座以内 ┃ ┃机│人│ │ 11座—20座│160│               ┃ ┃ │汽│辆│ 21座—30座│200│ 的,增加税收40元。     ┃ ┃ │车│ │ 31座—40座│240│               ┃ ┃ ├─┼─┼────────┼───┼───────────────┨ ┃ │ │ │半 吨 以 下   │ 18 │1.四吨以上,每增加一吨,增加┃ ┃ │载│每│ 1吨     │ 36 │  税收36元。        ┃ ┃动│重│ │ 2吨     │ 72 │2.拖拉机搞运输的,比照载重汽┃ ┃ │汽│ │ 3吨     │108│  车按吨位折半计算征税。  ┃ ┃ │车│辆│ 4吨     │144│               ┃ ┃ │ │ │        │   │               ┃ ┃ ├─┼─┼────────┼───┼───────────────┨ ┃车│摩│每│二    轮   │ 30 │ 机器脚踏两用自行车,(即自行 ┃ ┃ │托│ │三    轮   │ 40 │ 车上安装马达的)比照自行车免 ┃ ┃ │车│辆│轻    骑   │ 50 │ 税。             ┃ ┗━┷━┷━┷━━━━━━━━┷━━━┷━━━━━━━━━━━━━━━┛              非机动车税额表(二) ┏━┯━┯━━━━━━━┯━━━━━┯━━━━━━━━━━━━━━━━┓ ┃类│项│ 计 税 标 准 │ 每 年  │   备      注      ┃ ┃别│目│       │ 税 额  │                ┃ ┠─┼─┼─┬─────┼─────┼────────────────┨ ┃ │ │ │ 一  马 │ 12  │                ┃ ┃ │兽│每├─────┼─────┤ 1.五马以上,每增加一马增税  ┃ ┃非│ │ │ 二  马 │ 18  │   4元。           ┃ ┃ │力│ ├─────┼─────┤ 2.牛车免征,骡驾驶的,照马  ┃ ┃ │ │ │ 三  马 │ 24  │   车征税。          ┃ ┃机│车│辆├─────┼─────┤                ┃ ┃ │ │ │ 四  马 │ 32  │                ┃ ┃ ├─┼─┼─────┼─────┼────────────────┨ ┃动│人│每│ 三 轮 车 │ 18  │ 三轮车包括乘人及载货的。   ┃ ┃ │ │ ├─────┼─────┼────────────────┨ ┃ │力│ │ 板  车 │  免   │   人 力 板 车      ┃ ┃车│ │ ├─────┼─────┼────────────────┨ ┃ │车│辆│ 自 行 车 │  免   │                ┃ ┗━┷━┷━┷━━━━━┷━━━━━┷━━━━━━━━━━━━━━━━┛ 附2:           船舶税额表 ┏━┯━┯━━━━━━━━━━━━┯━━━┯━━━━━━━━━━━━━┓ ┃类│项│            │每 年│             ┃ ┃别│目│  计 税 标 准    │税 额│   备      注   ┃ ┠─┼─┼─┬──────────┼───┼─────────────┨ ┃ │ │ │150吨以下      │1.20 │  按净吨位计征      ┃ ┃ │机│每│151-500吨      │1.60 │    同上        ┃ ┃船│ │ │501-1,500吨     │2.20 │    同上        ┃ ┃ │动│ │1,501-3,000吨    │3.20 │    同上        ┃ ┃ │ │ │3,001-10,000吨   │4.20 │    同上        ┃ ┃ │船│吨│10,001吨以上    │5.00 │    同上        ┃ ┃ │ │ │          │   │             ┃ ┃ ├─┼─┼──────────┼───┼─────────────┨ ┃ │ │ │10吨以下      │0.60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 │非│每│11-15吨       │0.80 │    同上        ┃ ┃ │机│ │51-150吨      │1.00 │    同上        ┃ ┃舶│动│ │151-300吨      │1.20 │    同上        ┃ ┃ │船│吨│301吨        │1.40 │    同上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