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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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盐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6-09-28 12:32:29 阅读次数:795
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盐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批复  (黔府函〔1995〕93号) 省商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省人民政府批准《贵州省盐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由你们在1995年6月1日前发布施行。   附:《贵州省盐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一日             贵州省盐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盐业市场的宏观调控,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贵州省盐业调节基金的决定,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盐业调节基金的来源   1、从1994年5月20日起,各地、州(市)盐业公司按盐的实际销售数量(含调拨供应和直接批发、零售数量),每吨盐提取五十元调节基金。   2、各地、州(市)盐业公司提取的调节基金60%按季度上缴省盐业公司,省盐业公司全额转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其余10%交当地地、州(市)财政专户储存。   3.调节基金在使用中产生的收益和存款利息,作增加基金处理。   二、盐业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1、稳定盐业市场,平抑盐价的补贴性支出:衔接毗邻省区、毗邻地区食盐价格造成的亏损;因市场波动或受灾等紧急调盐突增费用,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亏损等。   2、盐的仓储设施建设,盐业企业经营设计建设,防治碘缺乏病的基础设施建设。   3、盐矿开发工程。   4、超库存定额储备的临时借款。   5、多种经营开发项目借款。   三、盐业调节基金的使用原则   1、盐业调节基金实行以盐养盐,先收后支,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的原则。   2、使用范围中第一、二、三项实行无偿使用,第四、五项实行有偿使用。   3、盐业调节基金由省商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共同负责管理使用。   四、盐业调节基金的审批程序   1、属于前列使用范围第一项的,由各地、州(市)盐业公司报省盐业公司初审后,报省商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批,所需款项在省统筹基金中解决。   2、属于前列使用范围第二、三项的,实行分级审批:   五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地、州(市)盐业公司申报同级财政审批,报省盐业公司备案,所需款项在地、州(市)掌握的基金中解决;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基金使用报告,地、州(市)盐业公司申报同级财政初审,省盐业公司复审后报省商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批,所需款项原则上在地、州(市)掌握的基金中安排,困难较大的由省统筹基金中给予适当补贴,三十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盐业公司提出立项报告,报省商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批,所需款项在省统筹基金中安排。   3、属于前列使用范围第四、五项的,由各地、州(市)盐业公司报请同级财政审批,并报省盐业公司备案,所需款项在地、州(市)掌握原基金中安排。   4、使用盐业调节基金应填报“盐业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经批准用于基建的,使用单位应填报“基金使用责任书”,并按要求使用。   五、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1994年5月20日至本办法下达前已经提取的盐业调节基金,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