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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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禁止赌博暂行条例(2004修正)

发布日期:2006-09-28 13:48:09 阅读次数:678
贵州省禁止赌博暂行条例 (1987年9月16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互相约定条件,以任何形式,用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都是赌博行为。   第三条 赌博是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和取缔。   第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者,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偶尔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警告或责令其具结悔过。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常赌博的;   (二)以赌博为圈套骗取他人财物的;   (三)为赌博活动巡风放哨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赌博为圈套骗取他人财物,情节较重的;   (二)因赌博受治安处罚后再犯的;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赌资、交通工具或窝赌抽头,情节较轻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巨资赌博的;   (二)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赌资、交通工具或窝赌抽头,情节较严重的;   (三)诱骗、胁迫、教唆他人赌博的;   (四)阻碍查禁赌博或包庇、纵容赌博行为的。   第九条 诱骗、胁迫、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赌博的,应从重处罚。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支持、包庇、纵容赌博活动的,勾结赌徒从中谋利的,依照本条例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对主动承认错误交待赌博事实,交出赌资、赌具和赌赢的财物,并能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十二条 赌债一律废除。赌博所得财物应予追缴没收。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查获的赌博财物、赌具和罚款,应开具收据。没收的赌博财物及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没收的赌博财物、赌具和罚款,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从严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城镇基层组织应经常向群众宣传赌博的危害性,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   对明知本单位有赌博活动而放任不管的,应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依法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   对制止、检举、揭发他人赌博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奖励。   对制止、检举、揭发赌博行为的人报复、行凶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查处赌博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   本条例处罚的裁决和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订。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