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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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

发布日期:2006-09-29 01:34:08 阅读次数:706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   为认真履行有关国际公约,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我省已加入国家 “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创建臭氧层友好省”的倡议行动,省政府决定于2006年7月1日前,在全省范围内淘汰CFCs(全氯氟烃,俗称氟里昂)和哈龙两大类消耗臭氧层物质。现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起,禁止新建CFCs和哈龙生产设施以及使用CFCs作为制冷剂、清洗剂、发泡剂和加工助剂的生产设施。   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四氯化碳单产装置和副产四氯化碳项目,已有的副产四氯化碳装置,要对其进行无害化转换。   禁止使用四氯化碳作为清洗剂。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CFCs和哈龙1211灭火器、灭火剂(维修和必要用途除外)。   禁止在国家规定的非必要场所再配置哈龙灭火器和哈龙灭火系统。   二、自2006年3月1日起,禁止生产、销售含CFCs的冰箱、冰柜、家用空调、汽车、工商制冷机组等产品及其相关产品。      政府不得采购含CFCs的产品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CFCs的产品。   三、自2006年7月1日起,具备冰箱、冰柜、家用空调、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中央空调维修资格的单位,必须配备CFCs回收设备并在维修时对CFCs进行回收。在维修活动中不得随意将氟里昂类制冷剂排入大气,不得将氟里昂类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维修已经替代了CFCs类制冷剂的设备时,不得重新使用CFCs类制冷剂。   用于维修和必要用途的CFCs的生产、储存和销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四、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淘汰CFCs和哈龙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的监管,积极倡导群众监督,建立举报热线,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