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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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6-09-30 02:49:37 阅读次数:628
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鲁价认发[2006]110号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服务项目价格评估业务,出具价格评估报告等意见或文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第四条 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和年检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政府物价部门的资质认定。   第五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行等级制。按照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一)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   (二)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   (三)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市、县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根据执业范围的不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分为专业类、综合类和涉诉讼类三种:   (一)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单一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   (二)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同时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   (三)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涉诉涉讼财产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符合涉诉讼类条件的专业和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可同时取得相应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第七条 本省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省辖市物价部门预受理,省物价部门受理和初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县(市、区)物价部门预受理,省辖市物价部门受理和初审,省物价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申请价格评估机构丙级资质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五名,其中:丙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三名,不足三名的,可暂由两名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和一名注册价格鉴证师代替;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执业资格证书》的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二名,不足二名的,可暂由一名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和一名注册价格鉴证师代替;丙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要具备丙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二名注册价格鉴证师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   (五)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30%;   (六)注册资金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申请价格评估机构乙级资质认定,除应当具备第八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七名,其中:乙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五名,不足五名的,可暂由四名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和一名注册价格鉴证师代替;乙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三名,不足三名的,可暂由二名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和一名注册价格鉴证师代替;乙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乙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三名注册价格鉴证师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   (二)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人数的50%;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   (四)取得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已满一年。   第十条 申请价格评估机构甲级资质认定,除应具备第八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甲级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七名,不足七名的,可暂由六名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和一名注册价格鉴证师代替;甲级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需要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应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各专业价格评估人员不少于四名,不足四名的,可暂由三名专业价格评估人员和一名注册价格鉴证师代替,;甲级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除需具备甲级专业类或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人员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不少于五名注册价格鉴证师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   (二)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6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15%;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四)取得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已满二年。   第十一条 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资质等级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二)证明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基本条件的材料;   (三)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四)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   (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六)申请甲级或乙级资质认定的,还需要提供乙级或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随机抽查五个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要求:   1、价格评估报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价格评估报告中估价标的的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3、对涉及估价标的的各类财产、负债的清查、核实必须全面、准确;   4、与估价标的有关的重大事项已充分揭示;   5、价格评估报告中估价标的的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财产一致;   6、价格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估价方法恰当,选用的参数数据、资料可靠;   7、价格评估报告书以价格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价格评估机构对价格评估报告书所陈述的所有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资料中有关用语的含义是:   (一)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是指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包括合伙制企业)资格或具有达到工商注册登记条件的证明(新办机构);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是指重要的、保证评估机构能公平、公正履行职责的有关制度规定;   (三)企业实有总人数是指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有劳动关系(且办理劳动保险)的总人数;   (四)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是指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承认的有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十三条 省物价局价格评估行政许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事务性工作,由省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具体承办。   第十四条 省、市、县(市、区)物价部门应当为申请人提供以下咨询服务:   (一)提供与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有关的宣传、告知材料;   (二)指导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当场不能解答的,应当填写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咨询登记单,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预受理价格评估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认定申请时,其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在《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工作登记本》上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二)检查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关于申请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所应具备的条件;   (三)检查申请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是否规范;   (四)检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   (五)随机抽查五个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六)检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预受理条件,填写发放《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通知书》或《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七)提出预受理意见。   第十六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应当自其受理价格评估机构甲级或乙级资质认定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受理。   第十七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在甲级或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预受理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将预受理材料上报省物价部门,内容包括:   (一)《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   (四)《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预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五)预受理意见。   第十八条 省物价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审查省辖市物价部门提交的申请甲级或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预受理材料。价格评估机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省物价部门应当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该凭证签收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之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物价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材料,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物价部门初审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到现场审查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省物价部门按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甲级或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条 省物价部门应当自其受理价格评估机构甲级或乙级资质认定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第二十一条 初审完成后,省物价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有关材料,内容包括: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五)初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申请甲级或乙级资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合格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不合格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对于申请人在2006年1月1日前,已经被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甲级或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并取得有关资质的,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时,物价部门可以按照规定认定其为相应等级的价格评估机构。   第二十四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受理价格评估机构丙级资质认定申请,其内容包括:   (一)负责在《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登记本》上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二)检查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关于申请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所应具备的条件;   (三)检查申请人填写的《山东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是否规范;   (四)检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   (五)检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价格评估机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省辖市物价部门应当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该凭证签收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之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辖市物价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材料,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辖市物价部门初审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到现场审查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省辖市物价部门应当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应当自其受理价格评估机构丙级资质认定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和初审。   第二十七条 省辖市物价部门在完成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后,应当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内容包括:   (一)《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名册》(文字版和电子版);   (二)《山东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   (四)《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五)初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省物价部门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主要审查省辖市物价部门的上报材料和初审意见,其内容包括:   (一)审查初审机构初审程序的合法性;   (二)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完备性;   (三)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九条 省物价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决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有以下情形的,经省物价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申请延长十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山东省物价局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一)因申请人的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才能判定有关事实的;(二)涉及重大或者复杂事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专家评审的;(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审批机关无法正常办公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期限的情形。   第三十条 省物价部门审批完毕后,应当在《山东省物价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中填写审批意见。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签发《山东省物价局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山东省物价局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自签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负责送达申请人。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通过邮局挂号信邮寄方式送达(应保留送达凭证存档备查);公告送达等。   第三十二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内容变更、遗失补办,由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第三十三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第三十四条 物价部门负责实施对价格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价格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的价格评估机构,物价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物价部门应当对群众举报的方式和途径进行公示,并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开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所需费用,由物价部门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6月1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