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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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9-30 02:52:39 阅读次数:674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农政法字[2006]11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   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6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业已发布,请各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认真学习宣传《办法》   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严格履行《办法》的各项规定。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办法》,增强菌种生产者、经营者的守法意识,确保《办法》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切实加强菌种管理工作   各市要以《办法》的实施为契机,充分履行食用菌菌种管理职责,加大对菌种市场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乱引滥繁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假劣菌种坑农害农事件,全面整顿规范菌种市场秩序,把食用菌菌种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依法规范办证   要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依照《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号)办理的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继续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需按《办法》的规定办理新证。   在实施《办法》的过程中,如有疑难问题,请与省厅食用菌工作站联系。   附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略) 山东省农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