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9-30 02: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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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6]6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 市、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Ⅰ级应急响应
4.3 Ⅱ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Ⅳ级应急响应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4.12 省慰问及派工作组
4.13 信息发布
4.14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蓄滞洪区补偿
6.5 灾后重建
6.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工作制度》、《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污染事故、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驻鲁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旱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设立前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行业管、管行业”的原则,负责本行业、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省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省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水利厅,并在省黄河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黄河防汛办事机构和城市防汛办事机构。
2.1.1 省防指组织机构
省防指由分管副省长任指挥,省政府办公厅、省水利厅、山东黄河河务局、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安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广电局、省林业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济南铁路局、民航山东安监办等单位负责人和济南军区司令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济空司令部的负责同志为指挥部副指挥或成员。
2.1.2 省防指职责
省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拟订全省防汛抗旱地方性法规、政策性规章、制度、文件等,及时提出防汛抗旱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订实施省内主要河湖防御洪水方案、全省抗旱预案和跨市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配合做好流域防洪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及时掌握全省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省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地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省防汛抗旱物资和队伍,负责省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省防汛抗旱队伍建设,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 省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防汛抗旱重大事件的协调。
省水利厅负责防洪排涝及抗旱工程的行业管理(黄河除外);组织制定防洪预案和水资源应急预案;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洪水预报,做好防汛调度和抗旱水源的调度;制定并监督实施全省防汛抗旱措施及工程的防汛维修、应急处理、水毁修复计划;负责防洪抗旱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并组织抗洪抢险工作;指导城市防洪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规划及建设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洪、抗旱、救灾物资调拨和供应,协调解决抗洪抢险期间的电力供应。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市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河湖清障及抢险救灾通行工作,确保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
省监察厅负责监督贯彻执行上级命令及落实防汛责任制,查处防汛抗旱违法违纪行为。
省民政厅负责洪涝旱灾地区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灾工作,及时向省防指提供灾情信息。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
省人事厅负责组织表彰、奖励在抗洪抢险及抗旱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
省建设厅负责城市防汛排涝规划、应急供水预案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加强城市防汛排涝、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规划区防汛排涝抢险及应急供水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做好对山洪诱发的重大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省交通厅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优先运送防汛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
省农业厅负责洪涝旱灾后农业生产救灾、恢复及农垦系统的防洪安全,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
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沿海风暴潮、海浪的预警、预报;做好渔船和沿海水产养殖防台避风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及时提供水旱灾区水产灾情。
省卫生厅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省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省环保局负责水质污染的监测、预报,向省防指及时通报全省水质污染情况,做好城乡水源地保护,制止向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违法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应急处理水污染事故。
省地震局负责防洪工程周围地震的监测、预报,及时向省防指以及水库、堤坝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通报有关震情,提供防汛抗旱所需的地震监测资料,指导防震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并负责沿海风暴潮的预测、预报。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省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山东黄河河务局负责我省黄河防洪工程的建设管理,指导、监督防洪工程运行安全及黄河防汛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省黄河防洪预案和防凌预案,及时提供黄河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做好黄河防洪、防凌调度和引黄供水调度;做好南北展、东平湖及滩区的运行管理;主管黄河防洪抢险及常备抢险物资供应;制定并监督实施我省黄河防汛抗旱措施,组织开展防洪工程应急处理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省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做好发生特大洪水时应对的通信手段,保障抢险现场通信。
省广电局负责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按省防指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雨水情、汛情、旱情、风暴潮等信息,跟踪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活动,向社会宣传防汛抢险、抗旱救灾、抗灾自救知识。
省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林区防汛及国有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组织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尤其抢险现场的电力供应。
济南铁路局负责所辖铁路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责成建设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和设备。
民航山东安监办负责民用机场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为紧急抢险和人员撤离及时提供所需飞机,优先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和设备。
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根据汛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洪抗旱措施的任务。
2.1.4 省防办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指示;承办省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负责组织省内主要河湖防洪抗旱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审批重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组织实施省内主要河湖、水工程防洪排涝调度方案和沿海地区防台风方案;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实施防汛抗洪责任制,参与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防汛通信、调度现代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计划;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必要时发布雨水情信息、水情预报和汛情公报;提出全省防汛抗旱部署和决策意见,供省政府和省防指决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防汛抗旱重大事故和表彰先进。
2.2 市、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有重要防洪任务的单位,汛期可组建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可组织联合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洪任务的部门、行业、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1)各级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气象部门要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各级气象组织水文、海洋部门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监测、会商,尽可能延长预报预见期,同时气象、水文部门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做出评估,并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湖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省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省防指,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主要河湖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闸坝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在每日8时前将堤防、闸坝等工程设施的运行、出险和防守等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同时转报省防指。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防汛工程指挥部、设区的市防汛指挥部应在险情发生后及时报省防指,并在2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到省防指。
b.当各类河道、湖泊的堤防和闸坝等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因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及提供抢险物资、抢险队伍支持。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上报省防指,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省防指,小型水库出险应在1小时内将初步核实险情基本资料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3小时内报省防指。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洪抢险预案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出现特大暴雨,有漫坝危险或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通信中断无法向上级请示决策时,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可按照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中的非常措施执行,以确保大坝安全,尽量减少灾害损失。
d.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保证群众安全转移,以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广播电视、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告省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大中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涉及河湖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道、湖泊、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风暴潮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道、湖泊堤防险工险段及水库病险部位,还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并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省级防汛常备物资储备定额为2000万元,各市、县(市、区)重点防洪工程及受洪水威胁单位的防洪物资储备定额,根据《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的标准确定。防汛物资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社会号料等多种储存方式。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回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能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2.2 河道及湖泊洪水预警
(1)当主要河湖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按照《水文情报预报规范》要求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当主要河湖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省防指或省防指授权有关设区的市防指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工程所在设区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在辖区内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湖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紧急情况下,水文部门要每小时更新一次水情。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东鱼河、洙赵新河、梁济运河等流域以及南四湖、东平湖、韩庄运河周边等平原低洼区为渍涝易发地区。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降雨情况和水情预报,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向社会发布。必要时,及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与温带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省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信息,各级气象管理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省气象台应尽早向各级气象和防汛部门发布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地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4)水利部门要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要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5)建设、交通、电力、通信、工商、水产、港航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撤离。
(6)海洋部门要加强对渤海湾沿岸温带风暴潮灾害多发区的潮水位监测,做好温带风暴潮及海浪的预测预报,及时向省防指及沿岸人民政府发布信息,做好防范工作。
3.2.6 蓄滞洪区预警
(1)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根据滞洪区运用方案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由所在地政府组织审批。黄河蓄滞洪区、滩区群众转移方案由当地黄河河务部门会同当地防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恩县洼滞洪区群众转移方案,根据国家防总关于恩县洼滞洪的运用方案,由武城县恩县洼管理机构会同漳卫南管理局编制,报德州市政府审批。小清河蓄滞洪区群众转移方案由省小清河管理局组织有关市编制,报所在地政府审批,并报省防指备案。
(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准备启用蓄滞洪区时,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汛情和运用方案,迅速启动预警系统,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3.2.7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8 供水危机预警
因干旱引起的大范围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大汶河、大沽河、泗河、潍河、小清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东鱼河、洙赵新河、梁济运河、韩庄运河、南四湖、东平湖等河道、湖泊的决口洪水风险图由省防指组织制定。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道、湖泊、水库洪水方案,主动应对各类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水利部所辖流域机构管理的重要河湖的防御洪水方案的制定和审批,按照《防汛条例》的规定执行。小清河、大汶河、潍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防指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和东鱼河、洙赵新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分别由省海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淮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市防指制定,经省防指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河道防御洪水方案,按管理权限,由河道所在市或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3.3.3 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包括城市抗旱预案),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进入紧急抗旱期,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水利部黄委、淮委、海委负责所管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省防指负责小清河、大汶河、潍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东鱼河、洙赵新河的防洪调度;省淮河局、海河局分别负责省淮河、海河流域内骨干河道的市边界水闸的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跨设区的市的水利、防洪工程由省防指视情况直接调度。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黄河(含东平湖)、漳卫河(含恩县洼滞洪区)、沂河、沭河、南四湖等水利、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在国家防总、黄河防总、淮河防总、海河防总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和省防指负责协调省直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工程所在地做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由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黄河花园口发生10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或运用东平湖分洪;
(2)主要河湖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
(3)某设区的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数市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大中型水库垮坝或数座大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5)我省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6)某设区的市发生特大干旱或数市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7)某座大型城市或数座中型城市同时发生极度干旱;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省长主持会商,有关省领导、省防指成员、省直有关部门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并提请省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省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省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省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需要随时在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汛(旱)情,报导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财政厅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省防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厅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设区的市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由设区的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设区的市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相关设区的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省防指。设区的市防汛指挥机构在市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相关设区的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黄河花园口发生6000-10000(不含10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2)数条(座)主要河湖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中型河道发生决口漫溢或漳卫河启用蓄滞洪区;
(3)某设区的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市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大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5)我省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6)某设区的市发生严重干旱或数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某座中型城市发生极度干旱或某座大型城市、数座中型城市同时发生重度干旱。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指挥主持会商,省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国务院、国家防总。省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省长办公会听取汇报并做出部署。省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根据需要在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省财政厅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省卫生厅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指导医疗救护。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设区的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由设区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抢护险情,或组织加强防汛抗旱工作。设区的市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相关设区的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省防指。设区的市防汛指挥机构在市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相关设区的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黄河花园口发生4000-6000(不含6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滩区部分漫滩或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
(2)数条(座)主要河湖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座)主要河湖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中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主要河湖的重要支流发生决口漫溢;
(3)某设区的市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设区的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小(一)型水库垮坝,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大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5)我省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6)某设区的市发生中度干旱或数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7)某座中型城市发重度干旱或某座大型城市、数座中型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省防指指挥、分管副省长,并报国家防总。省防办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根据需要在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财政厅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设区的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省防指。设区的市防汛指挥机构在市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黄河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部分漫滩;
(2)某条(座)主要河湖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座)主要河湖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座)主要河湖重要支流、某条中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3)某设区的市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小(二)型水库垮坝,或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5)我省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6)某设区的市发生轻度干旱;
(7)某座中型城市发中度干旱或某座大型城市、数座中型城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秘书长主持会商,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省防指副指挥,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
(2)相关设区的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省防指。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湖洪水
(1)当河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河湖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湖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河湖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湖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当地政府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风暴潮灾害
(1)风暴潮(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a.气象部门对风暴潮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b.气象、海洋部门根据台风动向,分析、预报风暴潮、海浪,并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c.沿海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防潮堤工程责任人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值班,并部署做好各项防御台风的准备工作。
d.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防潮堤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按批准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平原河网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水文部门做好洪水测报的各项准备。当地政府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e.海上作业单位通知出海船只回港避风或就近港口避风。海洋、渔业、海运、海上安全等部门部署检查船只归港锚固情况,敦促沿海地区做好滩涂养殖、网箱加固及渔排上人员安全转移;成熟的农作物、食盐、渔业产品应组织抢收抢护。
f.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御部署。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a.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登陆地区和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b.气象部门应做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和落区的预报,及风暴潮预报。海洋部门应做出风暴潮预、警报、海浪预报。水文部门应根据气象部门的降雨预报,提早做出河湖洪水的预报。
c.海上作业单位应检查船只进港情况,尚未回港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对停港避风的船只应落实防撞等保安措施。
d.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河湖洪水调度运行;落实蓄滞洪区分洪的各项准备;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防潮堤管理人员临时撤离至安全地带。
e.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f.台风将登陆和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当地政府组织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及时转移,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高空作业设施防护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建部门做好市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g.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单位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h.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卫生医疗部门应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公安部门要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i.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防台风工作情况。
4.6.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黄河、主要河湖堤防及其重要支流、中型河道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省防指,其中黄河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大型水库垮坝应立即报告国家防总办公室。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6 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水价、应急调水、应急送水及人工增雨作业等。
d.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e.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
f.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d.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c.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a.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c.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7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客水及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7.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 省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政府、国家防总,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前线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辖区内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黄河及主要河湖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主要由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等实施。
4.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单位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省慰问及派工作组
4.12.1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由省委书记和省长或省委、省政府共同向灾区发慰问电,省委、省政府共同派慰问团或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1)受灾范围为一设区的市的2/3以上县(市、区),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2)一设区的市死亡人数在5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20亿元以上,或一设区的市内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5亿元以上。
4.12.2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由省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由省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工作。
(1)受灾范围为一设区的市的1/2以上县(市、区),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以上;
(2)一设区的市死亡人数在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或一设区的市内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3亿元以上。
4.12.3 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省防指或其他有关部门视情况向灾区发慰问电或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工作。
4.12.4 水旱灾害发生后,根据上述标准,由省防办商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尽快向省政府提出具体建议。
4.12.5 各设区的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参照上述省慰问及派工作组的原则规定,确定相关的标准,予以实施。
4.13 信息发布
4.13.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3.2 需要由中央和省级发布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省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省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3.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4 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地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4 应急结束
4.14.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消除、供水基本解决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加快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及时畅通传输。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