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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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01 09:12:04 阅读次数:59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粤法[1989]3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各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法(司)发[1989]14号“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第一条关于“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高级法院制订具体标准,一并下达执行”的规定,经我院研究,对需要省院制订具体收费标准的项目,现作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   四、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一百元;   五、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   六、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四百元;   七、除有财产争议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一百元;   八、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   九、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按《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