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06-10-01 09: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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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3年9月25日)
为正确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后的民商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