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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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电信资费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6-10-01 11:03:08 阅读次数:51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电信资费问题的复函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粤价函[2006]260号) 梅州市物价局:   《关于电信资费问题的请示》(梅市价〔2005〕36号)悉。经商省通信管理局,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 关于话机赔偿款问题。   话机是由用户自愿选购的终端产品,不属于电信资费范畴,而来电显示服务价格属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资费。电信部门与新装电话用户以协议方式约定,用户自行选择送话机的要按期限使用来电显示服务功能,否则要向电信部门赔偿话机款,此行为属于民事行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合法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 关于手机预充值卡收费、亲情卡标准以及电信功能注销手续费问题。   目前,电信资费依据国家分类管理目录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移动电话中的SIM卡费,程控电话中的来电显示、短消息等用户可选择服务项目功能的收费,均属市场调节价项目;涉及移动电话基本月租费、本地基本通话费的短期促销、资费套餐等属于政府定价项目;移动电话漫游费、长途费等属于政府指导价项目,实行上限管理。   对于属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电信资费,按照信息产业部和原国家计委《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信部联清〔2002〕286号)的规定,“各电信运营企业可在本通知所列项目范围内结合市场情况自主制定和调整资费标准,严禁不正当的资费行为。同时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电信资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具体资费标准执行前,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我局与省通信管理局以粤通管〔2002〕272号联合转发该文时,明确规定“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各电信运营企业制定的资费标准必须执行电信资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204号)也规定“按照电信资费管理权限,未经审批或备案的电信资费,各级电信企业不得宣传和实施。”因此,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动感地带”SIM卡费等,未报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备案的不可实施收费;对于程控电话功能注销手续费,按照信息产业部“取消业务功能不能设立收费项目”的指导意见,不应向用户收取注销手续费。   关于联通公司梅州分公司的“亲情卡”收费标准,由于涉及移动电话基本月租费、通话费等政府定价项目,依据《价格法》以及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部联清〔2004〕204号、〔2005〕408号文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按照电信资费管理权限,未经审批或备案的不得实施。因此,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今后,与上述同类性质的问题,按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