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06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01 12: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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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06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发〔2006〕173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国土资源部日前颁布了《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3号令,详见附件2),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开展2006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91号,以下简称《年度考核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国土资源部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对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耕地占补平衡年度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做好本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
今年是《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实施的第一年,国土资源部就耕地占补平衡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更为严格的要求。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的成果,直接关系到今后各地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与否。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领导,抓紧部署开展对本辖区应纳入考核范围、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的工作。
二、明确任务要求,落实有关责任,抓紧开展建设项目清理工作
(一)考核范围
按国土资源部《年度考核通知》规定,我省辖区内凡是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期间应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的且经依法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或城市、村庄和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等非农建设用地项目,全部列入本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范围。
(二)考核要求
今年国土资源部首次规定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合格,必须同时符合三项要求。即凡是落实补充耕地资金、实行项目挂钩、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国土资源部《年度考核通知》进一步明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要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土地变更调查或登记等有关工作相衔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考核办法》和《年度考核通知》的要求,对列入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部署认真清理,严格按规定核实检查补充耕地方案落实情况,将其作为近期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部署有关规保、土地利用、地籍、财务等业务科(处)室协调配合,完成考核有关工作任务。
(三)确定补充耕地责任单位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的确定按照国土资源部《考核办法》第七条执行。其中第(四)款涉及缴纳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以县(县级市、区)政府或者部门为主确定。第(五)款中涉及省统一安排易地开发和有偿转让耕地储备指标的,按最终接收耕地开垦费代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县(县级市、区)政府或者部门确定补充耕地责任单位。
三、密切配合,周密部署,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委托与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双方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工作,通过健全耕地占补台帐和项目库管理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委托方应填写《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中栏目⑴建设用地项目名称,⑵批准文号,⑶占用耕地面积,⑷自行补充耕地或⑸缴纳耕地开垦费等情况及时函告承担方;由承担方负责对应填写栏目⑹补充耕地责任单位,⑺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名称,⑻补充耕地中心点位置即主要的补充耕地地块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图解中心点经纬度坐标,⑼竣工验收意见及文号,⑽新增耕地面积,⑾抵顶的补充耕地面积,⑿补充耕地质量,⒀资金来源等情况函复委托方,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以便委托方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按建设用地项目汇总考核情况并按规定上报省厅。
四、加强检查督促,确保考核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部署开展自上而下检查清理,再自下而上汇总并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对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考核项目进行抽查的比例不低于10%。开展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期间发现存在问题的,必须实事求是地如实填报;另一方面要责令补充耕地责任单位,积极研究整改措施,限期改正,并提交报告。对考核对象整改情况要及时进行复核,并将有关情况汇总,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确保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取得实效。省对各市安排的抽查时间、内容、方式另行通知。
五、严格规范,按时提交考核报告和考核表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经验,抓紧今年考核相关工作的部署,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掌握好考核工作的进度。在此基础上,于11月10日前向省厅提交《2006年度市级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报告》、市级《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表样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1)、市级《抽查项目表》(表样式参见前表)及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附件(略)
二00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