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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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再审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06-10-02 10:08:51 阅读次数:456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刑事案件再审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一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检察工作的实际,对再审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检察院应加强对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的监督。   二、对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各级检察院必须派员事先查阅案卷并出席法庭。   三、检察院出席再审法庭,应与法院的审判管辖相适应。区县法院开庭审判的再审案件,由区、县检察院派员出庭;市中级法院开庭审判的,由市检察院分院派员出庭;市高级法院开庭审判的,由市检察院派员出庭。   四、法院经复查依法决定或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再审案件,原审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由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派员出庭;原判已执行完毕的,由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派员出庭。   五、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应参加庭审调查、评判,提出改判或维持原判意见,对庭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检察院认为法院对再审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应依法提出抗诉。   七、检察院应定期了解法院采用书面形式审理的再审案件的情况,对法院可能改判的,可向法院提出介入再审诉讼程序,根据阅卷及调查情况,提出书面评判意见,或者建议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八、本规定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解释,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