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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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事二审审判监督的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06-10-02 10:09:12 阅读次数:452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刑事二审审判监督的意见(试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一日)   为了进一步强化刑事二审审判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对二审审判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刑事二审审判监督工作,对法院开庭或书面审理的上诉案件都应实施法律监督。   二、上诉案件开庭审理的范围,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会同法院共同商量确定。凡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争议较大的案件、可能改判的案件,以及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应建议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三、建立事先监督和事后监督机制。事先监督是指检察院在收到法院移送的当事人的上诉状后,应对判决和上诉理由进行审查,并在三日内连同该案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和对判决裁定的审查表等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院办案部门经专人审查后,如发现一审判可能有误时,应向二审法院提出介入二审诉讼程序,根据阅卷及调查情况,提出书面评判意见,或者建议法院开庭审理。凡法院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事后监督是指检察院未参与审理而由二审法院改判的判决、裁定,应要求二审法院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同级检察院,以便及时审查,如发现确有错误的,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四、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业务指导,定期对区县法院、中级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统一政策思想,不断提高二审监督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