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与我联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上诉或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02 10:11:54 阅读次数:70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后上诉或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的通知 (沪高法[2005]30号) 市第一、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各区、县法院,本院各审判业务庭:   为了理顺本市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业务对口关系,经2005年1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本市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按照一审程序审结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上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除行政案件外。   二、本市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除行政案件外。   三、本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按本通知第二条重审后,当事人上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除行政案件外。   四、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本院2002年10月9日下发的沪高法[2002]304号文同时废止。                            二00五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