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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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中学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

发布日期:2006-10-03 07:28:33 阅读次数:452
上海市教委关于中学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 (沪教委人[2005]73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2004年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全面下放后,各区县根据要求,认真、规范并较为圆满地完成了首次评聘工作。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77号文件精神,现对2005年中学高级教师评聘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师德评价的问题。中学高级教师的评聘应重视师德的考核,对严重违背师德标准的教师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在维持去年评价方法的基础上,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具体的条件与要求,经体现出评价的客观性与有效性。   二、关于随堂听课的问题。随堂听课鉴定意见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可允许申请人在第二年再申请随堂听课。   三、关于申报材料。上一年度申报未被通过评审的教师在当年申报时应提交最新成果材料。   四、关于组建学科评议组的问题。学科评议组的组建必须按规定进行,申报该学科的教师人数少于4人,则不组建该学科评议组,原则上委托对口区县组建的学科评议组评审。   五、关于评审时间。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如遇特殊原因延期至下年度完成的,通过人员获得任职资格的计算日期为前一年度的12月31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