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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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03 07:35:43 阅读次数:43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5]104号 2005年12月21日) 普陀、南汇、嘉定、浦东新区、闵行、奉贤、金山、松江、青浦、宝山区、崇明县税务局、市财税七分局:   现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的计税价格确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曹杨征收所(简称:曹杨征收所)负责通知本市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生产企业,有新增车型时,应在市场销售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填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并向曹杨征收所申报。   二、曹杨征收所对企业申报的车价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暂定相关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三、由曹杨征收所将暂定的相关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及时传送到各车辆购置税征收所。并每月一次以电子文件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   四、暂定的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采集车价信息时一并上报审定。   附件: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