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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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缴纳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03 07:38:39 阅读次数:722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缴纳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5)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缴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生活补贴费缴纳标准的问题   1、自2005年8月1日起,征用地单位为被征用地人员一次性缴费纳入镇保的,其按规定缴纳不低于24个月生活补贴费的月标准,统一按新调整后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即月缴费标准由原不得低于290元/月,调整为不得低于300元/月。   今后征用地单位为被征用地人员一次性缴费纳入镇保时,所缴纳的生活补贴费标准,应按同期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2、2005年8月1日以前,征用地单位已为被征用地人员一次性缴费纳入镇保的,其生活补贴费标准原则上不作调整。如征用地单位需按调整后新标准缴纳的,可按新标准补缴。   3、其他按规定可一次性缴费参加镇保的人员,其生活补贴费的缴纳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一次性缴费纳入镇保人员生活补贴费的缴纳问题   1、征用地单位应按规定为被征用地人员缴纳不低于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不得免缴。   2、原享受征地养老待遇及其他按规定可一次性缴费纳入镇保的人员,如其参保时距离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两年的,可为其按实际相差月份缴纳生活补贴费。如其参保时已经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并符合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不再为其缴纳生活补贴费。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