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社区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06-10-03 07: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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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区委员会章程
(2006年1月6日上海市民政局沪民基发[2006]3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社区民主参与渠道,规范社区委员会建设,根据上海市社区代表会议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共同目标为纽带,建立健全社区协商共治机制,充分调动社区各方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营造温馨家园,建设和谐社区,夯实基层基础。
第三条 社区委员会在社区(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对涉及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的社区事务,进行议事、协商、评议、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社区委员会委员由社区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其组成要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社区委员会委员一般由社区(街道)党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驻区单位代表等三十至四十名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 社区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一般由社区(街道)党工委书记或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社区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议事。根据政府部门或社区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围绕建设和谐社区的目标和任务,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协商。对涉及社区建设的重大事项,可组织听证会,征求社区各方的意见并向有关方面反馈。
第八条 评议。对涉及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事务,接受区职能部门、社区(街道)党工委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开展行风、政风评议,民意调查和民意测评。
第九条 监督。对街道办事处及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情况,参与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事务及完成向社区承诺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会议制度。社区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以上会议,就社区事务、行政效能及专项工作进行商讨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遇重大事项需要商议的也可另行安排。
第十一条 调查研究制度。社区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应每年开展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为社区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二条 巡访制度。社区委员会每年不定期组织委员或社区代表开展巡访活动,加强对社区工作及实事工程的监督力度。
第十三条 监督制度。社区委员会每年定期开展对街道办事处和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工作评议,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 工作报告制度。社区委员会每年作一次工作总结,向社区代表会议报告履职情况;每年递交实事项目建议报告和审定意见,提交社区代表会议讨论评议。
第十五条 社区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日常工作由秘书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社区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上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