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和社区、学生家庭进一步宣传、推广<未成年人网络天地>、<中小学德育网>、<校校通学生活动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03 07: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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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
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和
社区、学生家庭进一步宣传、推广<未成年人网络天地>、
<中小学德育网>、<校校通学生活动网>》的通知
(沪教委德〔2006〕6号)
各区县教育局、文明办,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文明办,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教育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施意见》(沪委〔2004〕11号)精神,由市文明办、市科教党委、市教委和上海东方网络电视有限公司共同创办的《未成年人网络天地》,以及由市教委和上海远程教育集团等共同创办的《中小学德育网》、《校校通学生活动网》自开通至今,已陆续进入校园、社区和学生家庭,在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专题教育、计算机信息技术素质教育、多媒体教学等领域应用,特别在贯彻落实《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等方面都起着积极的作用。
《未成年人网络天地》得到了中央领导的充分肯定,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推广。市委领导也分别就此作出批示,要求进一步宣传、推广这一平台,并努力增强实效性,力争打造成“未成年人教育”工作中可持续发展的品牌项目。
为在全市中小学和社区、学生家庭中进一步宣传、推广《未成年人网络天地》、《中小学德育网》和《校校通学生活动网》,使之切实成为本市中小学生开展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人文素质建设的重要载体,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宣传、推广《未成年人网络天地》、《中小学德育网》和《校校通学生活动网》的意义,把它们作为青少年学生网络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人文素质建设的重要载体。要充分认识提升青少年学生网络道德素养的重要性,用积极、正面、健康的思想文化占领网络阵地,统筹、协调有效教育资源,牢牢把握网络道德建设的主动权,使之成为服务于学生、学生学习和活动的重要阵地。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创建文明单位和行为规范示范校工作,做好《未成年人网络天地》、《中小学德育网》和《校校通学生活动网》宣传推荐工作,使之与校园网络资源互动和共享。
二、要将网络道德文化建设纳入校园和社区文化的总体建设之中,纳入创建精神文明建设、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和创建学校行为规范示范校的建设之中、纳入全面提高青少年学生的素质教育之中。为搭建好这些网络平台,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尽快落实本区县教育信息中心和东方社区信息苑内的《未成年人网络天地》安装工作,及《未成年人网络天地》、《中小学德育网》和《校校通学生活动网》的推广工作,促进资源管理目标的实现。《未成年人网络天地》的网址为www.ontv.sh.cn,《中小学德育网》的网址为www.deyu.sh.cn,《校校通学生活动网》的网址为www.hd.edu.sh.cn。
三、要利用这些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道德实践活动,发挥网络在学科教学、专题教育、班团队活动、课外活动中的优势,组织学生利用信息科技课、课间、午休等时间收看、使用或参与。要确保每所学校、每个班级每月至少有1个课时的利用率。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丰富中小学生的课余生活,引导学生在网络环境下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增长知识、陶冶情操、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促进青少年学生网上的健康交流与沟通。平台将每年开展“文化交流网上竞答”、“暑期网上电脑制作”、学生喜爱的活动成果展示等活动,为扩大这些平台的影响,学校要组织学生积极参与。
四、要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天地》、《中小学德育网》和《校校通学生活动网》在中小学生家庭的宣传力度,并提高《未成年人网络天地》的免费实名注册率。要通过社区学校、家长学校等多种形式,动员学生家长了解这些平台的内容、及时了解与教育相关的信息,帮助家长解疑释惑,提供网上服务。要引导家长参与各类网上家长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与孩子共同学习成长。
五、要加强网络队伍建设,努力做好网络管理和网上引导工作。各区县和学校要积极组建网络信息管理队伍,并加强培训。要建立一支网络技术管理队伍、一支网上评论员队伍和一支有学生自我管理的网络宣传队伍,并指派专人负责。要畅通学科教师和学校德育、网络专管教师之间的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拓宽工作渠道。
要通过全市进一步宣传、推广《未成年人网络天地》、《中小学德育网》和《校校通学生活动网》,更切实地健全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教育网络,为本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出努力。
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