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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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关于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评估结果及有关事项的通报

发布日期:2006-10-03 08:27:22 阅读次数:509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评估结果及有关事项的通报 各约定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医保约定医疗服务质量,建立约定服务的进退机制,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沪医保〔2004〕128号)、《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6〕62号)有关规定,市医保局组织专家对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开展了评估工作。现将评估结果及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评估结果   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评估分为行政评估与专家评估,行政评估与专家评估意见相结合,产生评估结果(见附件)。   ㈠ 对原列为准予约定服务的167家医疗机构和原暂予约定服务的6家医疗机构,维持原约定服务关系。   ㈡ 对原列为暂予约定服务的17家医疗机构,调整约定服务等级上升为准予约定服务。   ㈢ 主要依据约定服务费用管理并结合专家评估意见,对原列为准予约定服务的20家医疗机构和原暂予约定服务的2家医疗机构,降低约定服务等级或取消约定服务关系。   市医保管理机构将对约定服务费用管理较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扬,同时对费用明显较高的医疗机构予以通报,具体另行通知。   二、加强约定服务管理   各约定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加强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费用和服务质量、技术力量与人员配备等管理,坚持因病施治原则,合理规范开展诊疗项目约定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约定服务等级降低的医疗机构应予高度重视,认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整改,切实加强医保费用管理。   三、其他事项   ㈠ 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未列入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属于第一批医保约定服务的诊疗项目相关费用进行追回,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㈡ 对约定服务评估结果为“暂不予约定”或取消约定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自本通知之日起暂中止相关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保费用结算。   附件:约定医疗机构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评估结果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