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有关适用对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03 08: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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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关于《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有关适用对象的通知
(沪医保〔2006〕121号)
市、区县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区县医保办,各定点医疗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沪府办发〔2006〕27号)第二条(适用对象)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 2003年8月7日前出生的未满5周岁的“外来媳妇”子女。
2.本市引进人才的子女,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或18周岁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学生。
3.具有本市户籍的年龄在20周岁以下的复读生。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