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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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卫生许可证上有关表述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6-10-03 08:36:32 阅读次数:489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卫生许可证上有关表述问题的复函 (沪食药监食〔2006〕655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局关于商请解释食品卫生许可证上有关表述的来函(沪工商注[2006]197号)已收悉,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我局《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沪食药监食[2005]467号)等有关规定,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方式和范围表述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可以销售包括食用农产品在内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则表述为“销售:食用农产品(具体类别)”。   二、食品卫生许可证表述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食品经营单位不得以食品交易市场方式经营。   特此函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