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实施办法(2002修正)
发布日期:2006-10-03 09: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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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实施办法
(1996年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2年11月1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为了保证本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加快上海绿化进程,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由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建设,并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
二、市绿化、林业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分工,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凡属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绿化或林业管理部门办理配套绿化建设审核和绿化建设保证金缴纳手续。凡属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县绿化或林业管理部门办理配套绿化建设审核和绿化建设保证金缴纳手续。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持绿化建设保证金的缴讫凭证,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管理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前,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绿化建设保证金缴纳标准:(一)各区(含浦东新区、金山石化地区及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每平方米暂定90元;(二)各区成片开发居住区配套绿地,每平方米暂定50元;(三)各县(含镇、乡、村)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每平方米暂定40元。对由国家参与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铁路、河道以及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经绿化或林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暂不收取绿化建设保证金。
五、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应如期完成,最迟不得超过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节。配套绿化建设完成后,应由绿化或林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六、为保证配套绿化建设所需资金,由绿化或林业管理部门将绿化建设保证金(含利息)分三次返还建设单位:第一次在配套绿化建设开工时返还50%,第二次在配套绿化建设工作量完成一半以上时返还40%,第三次在配套绿化建设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返还10%。建设单位未如期完成配套绿化建设或配套绿化建设质量不合格的,由绿化或林业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整改决定;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绿化建设保证金,并按《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绿化或林业管理部门收取绿化建设保证金,应统一开具由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所收取的绿化建设保证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区、县绿化或林业管理部门应分别将绿化建设保证金的收缴和返还情况,定期向市绿化或林业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月报和年报。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日后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按本办法补办配套绿化建设审核和绿化建设保证金缴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