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
发布日期:2006-10-03 09: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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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00三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 特定区域
第九章 附则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录三 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