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与我联系

法官断案:房屋分户墙隔音效果差房地产商担责

信息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2006-05-03 01:06:43 阅读次数:1420
新华网北京4月30日电(记者李京华)因购买的房屋分户墙隔音效果差,张先生将地产商告上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0日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张先生购买的商品房东卧室与邻室客厅之间的分户墙按设计标准进行重建,并按张先生的原装修标准为其恢复原状,逾期不履行,由出卖方每日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200元,直至重建并恢复原状;赔偿张先生5000元,并给付张先生5000元检测费用的判决。 据法院介绍,2000年5月,张先生购买某房地产开发中心出售的一套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中心在房屋预售契约中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张先生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2004年5月,张先生入住后发现自家东卧室与邻户分户墙隔音效果差,存在质量问题。 2004年11月,张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这家房地产开发中心立即按建筑设计规范重建自家房屋与房屋共用墙;重建后对原装修恢复原状;如逾期不进行重建,每日赔偿400元损失;支付5000元检测费;并赔偿损失2万元。 这家房地产开发中心则称,分户墙的材料及施工均符合规范,张先生提出的检测报告形式不合法,检测依据不适当,张先生的证据不能证明分户墙隔音存在问题,故不同意其各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张先生所购房屋东卧室隔声状况进行检验。结果为:未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三级(最低级)隔声标准。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这家房地产开发中心上诉到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