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与我联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2004)

发布日期:2006-10-03 09:59:08 阅读次数:529
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19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2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   关于预购人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问题,由市房地资源局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动情况提出意见,市人民政府视调控需要作出决定。   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预购人转让预售商品房的,其转让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尚未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在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后,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   (二)已经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可以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预售商品房转让时,预售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第四十一条增加第二款为:   不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转让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三、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中的“房地产转让变更登记”,修改为“房地产转移登记”;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中的“登记备案”,均修改为“预告登记”。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