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发布日期:2006-10-05 08: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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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一号)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25日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