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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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2005修正)

发布日期:2006-10-05 08:47:33 阅读次数:535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1995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4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宗教团体、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与国家、社会、个人之间存在的各项相关社会公共事务。   第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   第五条 坚持宗教不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的原则。   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和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市宗教事务部门)是本市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宗教事务部门)是所在区、县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市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指导。   市和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对本市和所辖地区的宗教事务负有指导、协调、管理、监督的职责。   市和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