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与我联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08 01:06:37 阅读次数:400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  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2日 京高法发[2003]356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规定,现对有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和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对人事仲裁机构于2003年9月5日以后作出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或决定不服,在其收到仲裁裁决或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当事人对人事仲裁机构于2003年9月5日之前作出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或决定不服,于2003年9月5日以后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其起诉是在收到仲裁裁决或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正式批复前,一律暂由事业单位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聘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民一庭(原民事审判庭)审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