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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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6-10-08 01:25:25 阅读次数:55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 (2005年1月10日 京高法发[2005]10号)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法院鉴定、审计、评估工作,统一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费用的收取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鉴定费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1.被委托鉴定的鉴定项目,有固定行业收费标准的,按照该行业收费标准计费。   2.被委托鉴定的鉴定项目,没有固定行业收费标准或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与鉴定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费参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以被委托事项审计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 │1  │1000以下(含1000)  │  2     │ ├──┼──────────┼───────┤ │2  │10000以下(含10000) │  0.1   │ ├──┼──────────┼───────┤ │3  │100000以下(含100000)│  0.08   │ ├──┼──────────┼───────┤ │4  │100000以上部分的  │  0.01   │ └──┴──────────┴───────┘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参照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被委托事项评估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 │  1│100以下(含100)     │  6     │ ├──┼────────────┼───────┤ │  2│100以上~1000(含1000)  │  2.5   │ ├──┼────────────┼───────┤ │  3│1000以上~5000(含5000) │  0.8   │ ├──┼────────────┼───────┤ │  4│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5   │ ├──┼────────────┼───────┤ │  5│10000以上        │  0.1   │ └──┴────────────┴───────┘   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以被委托事项评估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 │  1│100以下(含100)     │  5     │ ├──┼────────────┼───────┤ │  2│100以上~1000(含1000)  │  2.5   │ ├──┼────────────┼───────┤ │  3│1000以上~2000(含2000) │  1.5   │ ├──┼────────────┼───────┤ │  4│2000以上~5000(含5000) │  0.8   │ ├──┼────────────┼───────┤ │  5│5000以上~8000(含8000) │  0.4   │ ├──┼────────────┼───────┤ │  6│8000以上~10000(含10000)│  0.2   │ ├──┼────────────┼───────┤ │  7│10000以上        │  0.1   │ └──┴────────────┴───────┘   第六条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参照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以被委托事项评估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 │  1│100以下(含100)     │  4     │ ├──┼────────────┼───────┤ │  2│100以上~200(含200)   │  3     │ ├──┼────────────┼───────┤ │  3│200以上~1000(含1000)  │  2     │ ├──┼────────────┼───────┤ │  4│1000以上~2000(含2000) │  1.5   │ ├──┼────────────┼───────┤ │  5│2000以上~5000(含5000) │  0.8   │ ├──┼────────────┼───────┤ │  6│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4   │ ├──┼────────────┼───────┤ │  7│10000以上        │  0.1   │ └──┴────────────┴───────┘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以被委托事项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 │  1│3000以下(含3000)   │  3     │ ├──┼───────────┼───────┤ │  2│3000以上~5000(含5000)│  2     │ ├──┼───────────┼───────┤ │  3│5000以上       │  1     │ └──┴───────────┴───────┘   第八条 执行阶段的鉴定、审计、评估费用,以拍卖后的成交价为准,按以上标准,在拍卖价款中支付。   第九条 当事人与相应机构协商收费,低于本办法所规定标准的,可依双方协商标准计费。   第十条 本办法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