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6-10-08 01: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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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
(2005年1月10日 京高法发[2005]10号)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法院鉴定、审计、评估工作,统一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费用的收取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鉴定费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1.被委托鉴定的鉴定项目,有固定行业收费标准的,按照该行业收费标准计费。
2.被委托鉴定的鉴定项目,没有固定行业收费标准或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与鉴定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费参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以被委托事项审计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
│1 │1000以下(含1000) │ 2 │
├──┼──────────┼───────┤
│2 │10000以下(含10000) │ 0.1 │
├──┼──────────┼───────┤
│3 │100000以下(含100000)│ 0.08 │
├──┼──────────┼───────┤
│4 │100000以上部分的 │ 0.01 │
└──┴──────────┴───────┘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参照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被委托事项评估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
│ 1│100以下(含100) │ 6 │
├──┼────────────┼───────┤
│ 2│100以上~1000(含1000) │ 2.5 │
├──┼────────────┼───────┤
│ 3│1000以上~5000(含5000) │ 0.8 │
├──┼────────────┼───────┤
│ 4│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5 │
├──┼────────────┼───────┤
│ 5│10000以上 │ 0.1 │
└──┴────────────┴───────┘
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以被委托事项评估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
│ 1│100以下(含100) │ 5 │
├──┼────────────┼───────┤
│ 2│100以上~1000(含1000) │ 2.5 │
├──┼────────────┼───────┤
│ 3│1000以上~2000(含2000) │ 1.5 │
├──┼────────────┼───────┤
│ 4│2000以上~5000(含5000) │ 0.8 │
├──┼────────────┼───────┤
│ 5│5000以上~8000(含8000) │ 0.4 │
├──┼────────────┼───────┤
│ 6│8000以上~10000(含10000)│ 0.2 │
├──┼────────────┼───────┤
│ 7│10000以上 │ 0.1 │
└──┴────────────┴───────┘
第六条 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参照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以被委托事项评估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
│ 1│100以下(含100) │ 4 │
├──┼────────────┼───────┤
│ 2│100以上~200(含200) │ 3 │
├──┼────────────┼───────┤
│ 3│200以上~1000(含1000) │ 2 │
├──┼────────────┼───────┤
│ 4│1000以上~2000(含2000) │ 1.5 │
├──┼────────────┼───────┤
│ 5│2000以上~5000(含5000) │ 0.8 │
├──┼────────────┼───────┤
│ 6│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4 │
├──┼────────────┼───────┤
│ 7│10000以上 │ 0.1 │
└──┴────────────┴───────┘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以被委托事项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
│ 1│3000以下(含3000) │ 3 │
├──┼───────────┼───────┤
│ 2│3000以上~5000(含5000)│ 2 │
├──┼───────────┼───────┤
│ 3│5000以上 │ 1 │
└──┴───────────┴───────┘
第八条 执行阶段的鉴定、审计、评估费用,以拍卖后的成交价为准,按以上标准,在拍卖价款中支付。
第九条 当事人与相应机构协商收费,低于本办法所规定标准的,可依双方协商标准计费。
第十条 本办法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