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05年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08 07: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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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05年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
(津价费[2006]173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收费管理工作,市物价局在《天津市2004年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基础上,修订了《天津市2005年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一级收费项目:海关部门收取的报关预录入、加工贸易台帐合同预录入收费,市教委系统收取的小学课后托管费,市水利部门收取的水文专业经营服务收费,市仲裁委收取的仲裁收费。新增二级收费项目:保安培训收费、实习费、进修费、土地图纸资料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费。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文件费和消防设施检测测试维修保养收费3项收费项目不再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管理。此外,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小区机动车存车收费仍按原规定收费标准执行,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
二、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经营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未列入《收费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违反《收费目录》的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发放收费许可证的范围。
三、2006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其收费许可证的管理按照国家发改委、市人民政府及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市物价局对《收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收费目录》。
附:天津市2005年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略)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00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