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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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08 07:30:02 阅读次数:798
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6]193号) 天津市仲裁办公室:   你办《关于请予核准无争议金额的仲裁请求仲裁费收取标准等问题的请示》(津仲办[2006]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规定,为了规范仲裁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仲裁案件受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核定无争议金额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每件为800元。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核定仲裁案件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核定无争议金额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每件为1000元。   三、收费单位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时要按照天津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执行,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接此文件后请你单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2、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天 津 市 物 价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