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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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4修订)

发布日期:2006-10-09 08:10:03 阅读次数:386
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1988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 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的决定》再次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保障展览展销活动的安全和良好的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举办经济、文化、科技等展览和商品展销活动(以下简称展览展销),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举办下列各类展览展销,主办单位(含外地及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来展的接待单位,下同)应制定治安保卫工作方案,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后,于布展前15日将治安保卫工作方案报公安机关审核,公安机关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   (一)国际性的、全国性的、地区性的、全市性的展览展销;   (二)展出场所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同时参观人员日流量在2万人以上的;   (三)各博物馆举办文物展览展出的珍品文物(含一、二级文物)在20%以上的;   (四)非文物博物单位举办的各种文物展览;   (五)应予治安安全审核的其他展览展销。   第四条 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展期、展址、展出内容、参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数量,参观人员日流量和入场券发售办法;   (二)参加治安保卫工作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   (三)展区布局图纸和新设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及消防设施的安装图纸;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运行路线和停靠场地;   (五)消防和其他安全防范措施、处置紧急情况的应急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 经审核,治安保卫工作方案能够确保展览展销活动安全举办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同意答复。   第六条 展览展销的安全保卫工作,可由主办单位自行承担,也可由主办单位委托的保安服务单位承担。   第七条 主办单位自行承担治安保卫工作的,应确定一名领导人负责,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治安保卫工作人员,实行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   参展单位和提供场所的单位应协助主办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八条 展览展销的主办单位和其委托的保安服务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展览展销场所面积严格控制参观人员数量;   (二)发(售)票处、出入口等主要通道应保持畅通;   (三)搭盖临时展棚、安装电器设备以及布展或展出时,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落实各项有关的治安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宣传品、说明书及其他赠品由主办单位统一组织发赠。参展单位要求自行发赠的,应负责维持现场秩序。   第十条 参观展览展销的人员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疏导,不得故意拥挤。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对展览展销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对违反第三条,或第八条的第(一)、(二)、(四)项,或第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展览展销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不加改正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