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
发布日期:2006-10-11 08: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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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0号)
《浙江省核电厂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02年12月20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20日
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
(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省境内核电厂周围环境,防止放射性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及安全,促进核电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