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06-10-11 08: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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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6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03年6月27日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