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与我联系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6-10-12 08:56:12 阅读次数:334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2006〕房58号 2006年2月17日) 福建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绿化赔偿收费标准意见的函》(闽建计[2005]37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赔偿收费行为,结合我省试行一年多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城市绿化赔偿费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城市绿化赔偿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执收单位仍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的复函》(闽财综[2004]75号)规定执行。   二、城市绿化赔偿费的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上述的收费标准包含苗木的移植、砍伐费用及附属配套设施费用。其中属于行道树的收费标准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必须公开收费文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本复函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2006年3月1日之前的收费标准仍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闽财综[2004]75号规定执行。   附件:城市绿化赔偿收费标准   一、乔木 ┌──────────┬───────────────────┐ │树木规格(胸径Acm) │     收费标准(元/株)      │ │          ├─────────┬─────────┤ │          │    落叶    │    常绿    │ │          ├────┬────┼────┬────┤ │          │ 速生 │ 慢生 │ 速生 │ 慢生 │ ├──────────┼────┼────┼────┼────┤ │A≤6        │50   │70   │60   │80   │ ├──────────┼────┼────┼────┼────┤ │6